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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制度将大改,新政策刚刚公布!对“挂证”行为严惩!

来源:金英杰医学       点击数:6287      更新时间:2018-08-23
执业药师制度将大改,新政策刚刚公布!对“挂证”行为严惩!

  8月22日,**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共同发布两个通知,分别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相关内容做了修订。以下是具体情况:

  两个新文件里对执业药师的要求有三个重大变化:

  1.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从中专提高到大专;

  2. 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3. 对“挂证”行为严惩,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

  新《修订》《通知》与原来内容相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提高考试准入条件,鼓励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报考。

  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从中专提高到大专,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对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降为满一年,目的是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药学、医学专业高学历人员加入执业药师队伍。

  《规定》里第十条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职称的,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强化服务意识,方便执业药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明确执业药师注册由省级药品监管机构负责注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可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决定。不再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简化了执业药师的注册手续;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降低执业药师延续注册频率。

  《规定》第十二条里规定,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规定》里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规定》里第十七条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执业药师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

  明确执业药师注册须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执业药师的奖惩信息都纳入该系统里。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继续教育学分等重要信息,都纳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四、解决基层执法难题,加强对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的管理。

  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等问题,《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强化了对执业单位、执业药师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当前,在全国一些地区,执业药师出现“挂证”现象严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监管,监察部门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新《规定》颁布后,将会严惩这种违规行为,执业药师个人和药店都会受到惩罚。

  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细化表彰规定,增强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明确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执业药师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广大执业药师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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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通知》与原来内容相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提高考试准入条件,鼓励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报考。

  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从中专提高到大专,对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学历,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修改为没有工作年限要求,对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人员的工作年限要求,由原来的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三年降为满一年,目的是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药学、医学专业高学历人员加入执业药师队伍。

  《规定》里第十条规定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

  《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药学、中药学或医学、中医学**职称的,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强化服务意识,方便执业药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明确执业药师注册由省级药品监管机构负责注册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可由各省根据本地实际决定。不再要求执业药师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简化了执业药师的注册手续;将《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降低执业药师延续注册频率。

  《规定》第十二条里规定,执业药师实行注册制度。**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指导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规定》里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规定》里第十七条规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

  三、推动信息化建设,执业药师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

  明确执业药师注册须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执业药师的奖惩信息都纳入该系统里。

  《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者,应当通过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执业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执业药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表彰奖励及处分、继续教育学分等重要信息,都纳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四、解决基层执法难题,加强对执业药师和执业单位的管理。

  针对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等问题,《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章节,强化了对执业单位、执业药师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当前,在全国一些地区,执业药师出现“挂证”现象严重,由于没有相关的法规监管,监察部门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新《规定》颁布后,将会严惩这种违规行为,执业药师个人和药店都会受到惩罚。

  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挂牌明示。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以醒目方式公示,并暂停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配备。

  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涉及违规执业药师和违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细化表彰规定,增强执业药师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在加强监督的同时,《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明确对工作表现突出的执业药师进行表彰奖励,鼓励广大执业药师履职尽责。





















责任编辑:s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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