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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听到感叹,说药店人太难了!尤其在疫情爆发后,严格的疫情防控要求影响无数药店。但药店人也不必气馁,事实上多地官方也有出台过一些“宽松”政策,来体恤药店经营的不易。
▶河南省发布**“免罚清单”
11月4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根据该份免罚清单,针对省内药品零售企业共有4项违规情形可免于行政处罚!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可免掉: 1.无主观故意,未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个别项目记录不全,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若按新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针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下列情况可免于行政处罚: 1.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河南省这份文件可以看出,官方对于药店初犯、无主观意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还是持理解态度。
▶多省有“免罚”规定
这种“免罚”规定并非仅有河南省独有,多地也曾出台过类似的规定。
上海市:根据《关于促进上海市药品零售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任务中,明确表示,药品零售企业发生以下3种违法违规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1、采购销售渠道合法、检验结果合格,不存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明确的主要缺陷和严重缺陷,且不影响整体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情况下,发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可不予行政处罚。 3、销售假药、劣药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所销售的是假药、劣药,且未明显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没收其销售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可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海南省:根据《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表示: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及时登记购销记录,但索证索票齐全、不影响追溯的。 另外,药品经营企业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不予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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